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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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域化学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42683.7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13832.01元、紫金财产保险公司28922.5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862元,***负担698元(已交),***负担2164元(此款由***垫付,从平安财保泰州公司返还***的款项中直接扣减后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