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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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452906.66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021年4月30日前的利息94013.57元一并支付); 二、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的,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即被告***、***、***、***、***、***、***、***共同共有的商铺和浯溪镇民生路˙人民路国有土地在9452906.66元借款本息限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