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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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0381执1551号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亮、田勇、刘青、刘成林、湖南盈杰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亮、田勇、刘青、刘成林、湖南盈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1)湘0381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1、被执行人湖南盈杰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7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律师费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0823.83元;2、由被执行人贺亮、田勇、刘青、刘成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现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4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