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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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按年利率11.1625%计息;2019年10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按年利率11.1625%加收30%计息。已支付的利息应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