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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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辽阳市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阳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热费207820.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已减半收取2209.00元,由被告辽阳农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3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