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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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422执284号

张仲波、孙永艳、徐明顺、张景华、李长玉:

你五人与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辽042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张仲波、孙永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息合计59.519772万元及付清之日止的约定利息、罚息,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人请求对被执行人李长玉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负担案件受理费4876元,申请执行费8401元

(3)开户行名称: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

账户:8301200001600000484002691

开户行行号:320224200141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承办法官:马强联系电话:024-55036237本院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肇兴路35号邮编:1132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法规避执行的,致使相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三)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无法定是由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

(八)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不能证明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

(九)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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