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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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物业管理费15,140.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滞纳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向法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