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7)鲁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各自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金780万元,从2010年9月21日起算利息;***本金1170万元,从2010年9月21日起算利息;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有在其他案件中已承担此次抽逃行为补充赔偿责任的金额,应予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7)鲁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抽逃出资11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金1110万元,从2011年7月8日起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有在其他案件中已承担此次抽逃行为补充赔偿责任的金额,应予扣除);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7)鲁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抽逃出资4320万元本息范围中的3000万元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有在其他案件中已承担此次抽逃行为补充赔偿责任的金额,应予扣除);

四、被告***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19
发布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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