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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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盛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5382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照盛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30,803.48元,并以4,830,803.48元为基数,向日照盛宇公司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三、驳回日照盛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668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668元,由日照盛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4,593元,由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7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