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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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224,000元,以上合计444,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40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0元(***已预交),合计19,620元,由上诉人***负担9,387.1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232.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8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