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5,600元; 二、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75,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6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保全费1,032.04元,均由被告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