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后英集团海城市兴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又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又成钢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又成钢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后英集团海城市兴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74,019.50元; 二、被告上海又成钢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后英集团海城市兴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274,019.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基准利率上浮40%,其中135,322.10元自2016年9月13日起,138,697.40元自2019年9月7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9元,减半收取计3,079.50元,由被告上海又成钢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