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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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 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北金租厂租2013第10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3日解除;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2,027,717.64元,截至2016年4月3日的违约金278,545.74元,以及自2016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1,611,066.6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拖车费74,449.44元; 四、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收取的涉案租赁物的评估值2,240,800元在本判决第二、第三项被告***付款义务中按照违约金、租金、拖车费的顺序予以抵扣; 五、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其余诉请。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