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37150.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保险费918.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72元,减半收取375.86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31
发布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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