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节能(泰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泰州市扬子塑料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节能(泰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泰州市扬子塑料制品厂定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泰州市扬子塑料制品厂负担4025元,由中节能(泰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泰州市扬子塑料制品厂负担4025元,由中节能(泰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25元(一、二审诉讼费已由泰州市扬子塑料制品厂预交,中节能(泰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径交泰州市扬子塑料制品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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