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0990元,延迟付款利息20796元,以上款项共计8117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55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焦作市强信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余刚义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曾毓丹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