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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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676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住***。 负责人:雷松,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年**月**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9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