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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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770,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12日利息141,961.78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息911,961.78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水产行、***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水产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4.1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334.11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水产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