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承保×××号事故车辆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220.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100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3473.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5756.58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92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6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192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3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64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住宿费1500元;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129.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2000元,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等共计89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负担247元,被告***负担82元并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9元,原告***负担159元,被告***负担50元并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5元,原告***负担509元,被告***负担576元并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负担527元,被告***负担73元,并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赔偿义务人直接支付到下列账户:1.户名***,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岚县支行;2.户名***,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岚县支行;3.户名***,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岚县支行;4.户名***,账号×××,开户行农业银行岚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25
发布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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