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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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531.37元,合计103531.37元(利息等暂算至2020年9月8日,应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利息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带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