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山卓远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协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九天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卓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590556.58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6590556.5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782元,由原告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029元;由被告黄山卓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47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青岛银河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