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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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恢337号 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翁某某支付案件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62.5元、执行费5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翁某某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私下向申请执行人翁某某支付案件款25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15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恢3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5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