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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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长鑫管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20)川111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20)川111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四川长鑫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白芨损失费56,666.53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长鑫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白芨损失93,666.4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负担2,525元,四川长鑫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72元,由***、***负担4,130元,四川长鑫管业有限公司负担2,1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