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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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执恢5号 胡德强、蒲磊、三台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胡德强申请执行蒲磊、三台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中,要求蒲磊、三台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蒲磊、三台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个月内向胡德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563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700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7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万元、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830万元;二、若蒲磊、三台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的,胡德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期未付款项;三、若2020年3月31日前未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蒲磊、三台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下欠部分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660.5元,由蒲磊、三台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过程中,胡德强表示与蒲磊、三台县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协商还款事宜,并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院决定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以和解履行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