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首次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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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刑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4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白一凡,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白一凡财产刑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持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缴纳罚金,涉财产刑执行部分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中涉案被告人刑事财产刑执行完毕,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