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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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225039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则本裁定进行轮候的强制执行措施登记,待在先的强制执行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本裁定强制执行措施即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续行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强制执行措施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或执行法院提出续行强制执行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则强制执行措施在期限届满后即自动失效,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