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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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恢239号 宋磊、路达: 关于宋磊与路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敦化市人民法院 (2018)吉2403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路达给付案款52354.19元。该案立案执行后,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款52354.19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予以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作为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2403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