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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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万城宾馆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万城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利息人民币397439.43元(截止2016年9月28日)及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海陵区鹏欣丽都13-乙-1001室的房地产、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海陵区宫涵花园26幢101室的房地产、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海陵区宫涵花园26幢301室的房地产依法处置并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9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058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