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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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马尔康市人民法院(2017)川32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泸洲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4340.00元的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