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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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原告***人身伤害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22724.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计63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该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该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