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节能(泰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泰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泰州市华泰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泰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预定协议书。

二、被告中节能(泰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市华泰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金290000元、购房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泰州市华泰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552元,由原告华泰公司负担7837元,被告中节能公司负担671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中节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52元。

裁判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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