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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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111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6690.2元。 三、被告泰州市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2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