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3,499,663.34元、利息12,07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息之和3,511,738.34元为基数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电子银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就其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拍卖款在最高额6,75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拍卖款超出优先受偿金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6,75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34,894元,减半收取为17,4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47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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