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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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720元、误工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物损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1,72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5,47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50元、鉴定费4,800元,合计11,122.50元中的40%,计人民币4,449元; 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