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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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 江西农大亲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农大亲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还清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25934.73元(截止至2021年1月10日的利息、罚息等,之后的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进贤支行就被告***、***抵押的位于南昌市湾里区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享有向被告江西农大亲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被告江西京东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京东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江西农大亲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农大亲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京东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威敌生化(南昌)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6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