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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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2017年6月18日***与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4-2-501、4-1-2102、4-1-604、4-1-504、4-1-804、4-2-2202、4-2-601、4-2-2203、4-1-1301、4-2-704、4-1-1004、4-1-701、4-1-901、4-2-2901、3-1-2804、4-1-2301房的《正盛太古港商业城认购书》; 二、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解除2017年6月18日***与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4-2-3002、4-1-2103、4-2-801房,解除***与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3-2-301房的《正盛太古港商业城认购书》; 三、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以上20套(房号:4-2-501、4-1-2102、4-1-604、4-1-504、4-1-804、4-2-2202、4-2-601、4-2-2203、4-1-1301、4-2-704、4-1-1004、4-1-701、4-1-901、4-2-2901、3-1-2804、4-1-2301、4-2-3002、4-1-2103、4-2-801、3-2-301)商品房的购房款37434788元; 四、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购房款37434788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支付每套房购房款之日起计算至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付清购房款之日止); 六、确认解除2018年5月11日***与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4-205号房的《正盛太古港商业城认购书》;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761元,由***、***和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8788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752.64元,由***、***负担146202.11元,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550.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