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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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327203.47元、利息10186.47元、罚息113.64元、复息202.15元,共计337705.73元(利息、罚息及复息截至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张店区体坛小区15号楼5层东户(房屋所有权证号:01-1××0)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3元(已减半)、申请费23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