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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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崇杰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 二、***、五河县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4912元。 三、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五河县华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