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7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鹏捷快递有限公司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岑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海申通岑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鹏捷快递有限公司加盟费60,000元;

二、上海申通岑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鹏捷快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40,000元。

三、对原告杭州鹏捷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17元,由原告杭州鹏捷快递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上海申通岑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7
发布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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