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681.48元、利息13092.68元及罚息、复利(截至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的罚息为32733.55元、复利为7835.26元;自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部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别计收罚息及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元及财产保全费1034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25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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