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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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昌黎县鼎昱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3442元; 二、驳回原告昌黎县鼎昱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负担119元,被告人保公司负担1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