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正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溯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北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理赔金30895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公估费3076元,共计336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负担。已经收取原告诉讼费547元,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586元,或者提交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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