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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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国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肇源县众益鑫淼灌溉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水利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