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汪清县誉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24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誉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威,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兴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誉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吉2424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清县誉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担保费用5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逾期贷款利率计收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担保费用偿清时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525.00元,申请执行人汪清县誉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汪清县誉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两台车辆,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20732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汪清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公告,拍卖登记在大连成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辽xxxxx车辆(奥迪Q7)和登记在被执行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xxxx车辆(奔驰威霆)。2021年8月6日,在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黄龙吉和张洪伟分别以55700.00元和162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扣除司法辅助服务费3182.00元(该款支付给了延边鑫立拍卖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费7695.00元,将剩余款207323.00元(包括评估费4000.00元,公告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4525.00元,拖欠的担保费用198298.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汪清县誉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汪清县誉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恢复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

本院(2019)吉2424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部分(恢复执行标的207323.00元)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裁判日期 2021-8-13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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