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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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海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0403执342号 刘文德、席鹏刚: 申请执行人刘文德与被执行人席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甘04民终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席鹏刚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平川支公司的保险退保金额15600.64元,从保险金中扣除案件执行款12000元,执行费80元,共计:1208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403执342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