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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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理赔款81845.18元及保险费5900.37元,并承担违约金(以87745.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97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