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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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从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8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