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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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湘0181执4379号

金敏良、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罗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5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永红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8月16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罗永红支付案款300000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罗永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7210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金敏良付款账号:80×××93

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账号:80×××94

付款备注:(2021)湘0181执4379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731-836××××5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录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裁判日期 2021-8-6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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