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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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5454.6元,利息4971.78元,违约金2290.13元,并支付后期利息、违约金(以35454.6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息,违约金按每月末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至偿还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0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8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