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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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方城县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赔偿款233377.3元; 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